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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复审委和商评委并入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22 16:48:37 阅读: 来源:洋酒厂家

专家建议将复审委和商评委并入法院

从11月30日开始,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热传,短短两天就成为舆论焦点。

作者NIKO EDWARDS是一名19岁的少年。NIKO在附有截图的文章中称,优酷与陌陌近期推广的一则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广告,实为剽窃他与另外一名当事人GreenD在今年9月3日完成的同名作品。而优酷的工作人员王某假借合作拍摄之名,在了解原视频制作流程之后,模仿拍摄了上述广告。

“我们虽然成为亚洲首次拍摄地球的学生,但知道的人寥寥无几。我们将我们的故事写在网上,得到的关注度仅仅只有5万左右的阅读量。可作为这支窃取我们想法、照搬我们故事、揉捏而成的生硬广告片,却在短短72小时内得到了超过百万的视频点击率。”NIKO说。

对此,优酷和陌陌分别作出回应,称已开始调查。

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在11月30日发表声明,称在第一时间跟进了解相关信息,已经要求优酷展开了专项调查。“支持原创和尊重版权是陌陌进行商业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直至得到妥善解决。”

11月30日和12月1日,优酷在其新浪官方微博连续发布了3条声明,在12月1日发布的最新声明中表示,目前已经撤下了这条视频,公司将承担所有责任,对涉事的年轻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展开内部培训,对于此事暴露出来的合作流程、供应商管理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改进,确保合作伙伴的权益。

“如果一个时代的少年,都因为有这样的抄袭窃取任意存在,还有谁敢于创作?还有谁敢来为这个时代去创造、去担当?”NIKO在文章中反问。

短短两天的时间,这篇文章就已收获了几十万条的转发与评论。在优酷新浪微博发布的声明中,置顶评论的前几条都涉及到了“创新”“版权”等字眼。

法院在创新中的作用

如何在知识经济时代实现对于创新的高效保护,其实早已成为各个行业的关注焦点。

在11月21日于同济大学召开的第九届“拜耳-同济知识产权论坛”上,十余名来自中国、德国 、美国等国家的法官与学者围绕着“可持续型创新有赖于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探讨法院在发明创新中的角色”这个主题各抒己见。

“法院通过对创新成果的保障和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法治环境的维护,是发明创新最有力的保护者和推动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临床测试阶段,有时候一种新药就要花费10亿甚至20亿美元,而仿制药只要分析出其中的化学方程式就能作出山寨品,这对于创新的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理想中的判决,是高质量而又快速的。”拜耳医药保健首席知识产权顾问Dorian Immler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在Dorian Immler看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与发展。

王闯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创新内涵不断丰富、创新的开放性日益突出、创新的速度逐渐加快等特点已经呈现,这些创新的特点,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和新任务。

“我认为,要进一步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既要维护创新环境和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也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我们司法保护不能及时有效,制度功能也是要大打折扣的。”王闯并不回避当前法院面临的挑战。

王闯坚信,在应对这些挑战的过程中,法院在创新保护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审判实践证明,法院是创新最有力的保障者和推动者”。

专利复审委屡屡成被告

鼓励和高效保护创新成果,还需要解决“循环诉讼”的难题。

最高法院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即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其一家法院受理。王闯表示,此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和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但还无法有效解决阻碍创新活动的“循环诉讼”难题。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所谓“循环诉讼”,是指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授权或确权案件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向北京高级法院上诉,高院如果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意见不一致,会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这样案件又回到了起点,纠纷的解决还要再走一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表示,现实中有超过98%的复审委员会决定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循环诉讼”的发起人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不到2%,却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除此之外,在“循环诉讼”的过程中,作为“裁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屡屡成为被告。据媒体报道,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涉诉案件达几百余件。有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会被同一当事人多次起诉,例如在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松柏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一案中,从2007年至2010年的4时间内,新利达公司3次就同一专利被无效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簿公堂。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由于法院不能直接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确认,而其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又非常有限,这就导致了法院的判决作出后,真正的纠纷仍然无法得到解决,相关的专利权利义务关系依旧不明朗。专利权人与无效宣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再次寻求救济途径,“循环诉讼”也就不可避免。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曾对媒体表示,现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已经被扭曲,背离了立法初衷,不但不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反而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从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的裁判者,变成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这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丧失了应有的中立地位,变成了必须为一方当事人辩护的角色。”陶鑫良说。

“建议将复审委商评委并入法院系统”

“循环诉讼使审判效率低下,授权确权审判周期过长,民事权利归属委决不下,侵权案件审理受到影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考验。”刘晓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刘晓海认为,要彻底解决“循环诉讼”问题,可以借鉴的德国成立联邦专利法院的做法,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归入司法体系,直接并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德国在成立联邦专利法院之前,在专利局内也设有申诉机构,负责处理专利授权和确权的再审查。在1950年代,就一位专利申请人就其专利费用问题被专利局驳回且被上诉委员会维持之案件,一位年轻的专利代理人免费代理向巴伐利亚州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缺乏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违反了宪法。1959年6月13日,德国联邦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决指出,从专利局的组织结构看,无法将其内设的申诉机构视为法院,其所作决定属于行政机构的行为,行政法院可将其撤销。由此引出了成立专门法院的问题。

当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新成立一个专门法院,另一种意见主张将专利局内设的申诉机构直接转变为法院。前一种意见会导致增加财政负担和更加延长授权程序,后一种意见得到了立法者的支持,通过修订德国基本法和专利法,1961年7月1日联邦专利法院正式成立。

“从这50多年的时间来看,成立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决定是正确的,对促进德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专利授权确权纠纷和侵权纠纷分开审理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欧洲80%以上专利诉讼是在德国进行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庭庭长Peter Meier-Beck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联邦专利法院不仅管辖专利授权和确权案件,而且管辖商标授权和确权案件,在德国也不存在商标案件‘循环诉讼’问题。”刘晓海对记者说。

刘晓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入法院系统,来解决“循环诉讼”问题,最大的好处在于不会引起人事大的震动和财力的额外支出,在财政拨款、人员聘用、办公设备置办等等方面,都不需要国家再专门进行新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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