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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应不应该废除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05:24:49 阅读: 来源:洋酒厂家

公积金制度应不应该废除?

本属互助的资金池,性质却渐渐异化。现行矛盾下,废除和保留公积金制度的争论不断,甚至有学者建议将各地公积金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银行”,发挥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那么,现行公积金制度应不应该被废除?所谓的“政策性住房银行”能否解决现行公积金制度病灶?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和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

制度废存各持己见/

NBD: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是否应该废除?

杨红旭:现行公积金制度出现问题,对其进行改革是必然的,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废除现行公积金制度。

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配合房改和为职工提供购房支持,效仿新加坡建立了现行的公积金制度。但时至今日,中国的现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目前的商品房建设也都是通过市场化融资运作。现行的公积金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的形势。

再者,现在我国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差距较大,在公积金缴存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比如,一些大型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除公积金之外,还会有补充公积金,而一些中小企业只为员工缴存较少的公积金数额,甚至不交。这就导致现在的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市场扭曲变形。

按照我个人的设计,废除现行公积金制度后,应该建立“住房储蓄银行”。

汪利娜:住房公积金发展到今天,缴存人员过亿,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众多,想要废止谈何容易,固化利益格局很难打破,但改革势在必行。而改革的目标是如何让住房储蓄基金更好的为资金所有人——缴存人服务,这具体包括:还权赋能,给资金所有人更多的使用权,给公积金更多的功能,除买房外可用于租房等,提高他们的住房消费可支付能力。

NBD:“政策性住房银行”能否真正发挥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杨红旭:建立 “住房储蓄银行”,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一样,国家给予住房储蓄银行一定的政策扶持,通过住房储蓄银行支持有自住需求的职工买房。

这种政策实际上打破了现行公积金制度强制性储蓄的特点,有自住需求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储蓄银行寻求一定的利率。而对于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国家通过支持棚改、旧改及保障房建设等手段,为其提供住房支持。如即将挂牌的国开行住宅金融事业部就是为了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为棚改工程输血。

尹中立:住房保障银行设立的前提是,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范围进行界定,厘清基本概念,并明确住宅政策性银行的非盈利属性。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结构是住建部监管,如果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机构的属性就会发生变化,与此对应的监管机构也会发生改变,可能会从此前的住建部监管转为银监会或者央行监管。

汪利娜:将公积金转变为政策性金融,那么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从事业单位转变为金融机构(不一定是银行),这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方向。但如何改争议很多:一是公积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私人互助储蓄基金,从资金的性质上讲,它应是一个民间的互助住房基金,还是要办成一个官办的住房基金?二是已有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并单独核算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棚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通资金。

搞“政策性住房银行”是要建机构还是建机制?这是个需要商榷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一个管政策的金融银行了,即国开行住宅事业部,如果再建立一个新的政策性住房银行,是否意味着二者在政策上会有冲突?

此外,从国外经验看,政府建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并且,政府建设政策性银行还存在一个风险,就是如果新建立起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像现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样出现政府挪用资金等情况怎么办?

公积金入市为时尚早/

NBD:我国公积金制度是在上世纪90年代效仿自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我国能否真正效仿新加坡模式,将公积金与社保合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汪利娜:中国社保资金与公积金不能合并的理由很多:一是两种资金的用途差异极大,不宜混合使用;二是功能不同,社保资金实行“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加个人帐户”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是典型的公共品或公共财产,不排除任何需要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人群,而且是无偿的。而住房公积金没有社会统筹功能,“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社保目前个人账户存在空账运行情况,如果把公积金合并进去,那么公积金很有可能就为社保填补窟窿;三是两者的业务不同。社保基金的主要业务是社保基金的征收、监督、处罚支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而公积金的业务是资金的归集与贷款,其本质上是一种金融业务。

更何况,中国与新加坡国情不同,新加坡是个城市国家,只有400万人口,中国拥有13亿人口,很难完全效仿新加坡制度。所以,社保和公积金还是应该切割清楚。

NBD:公积金能否进入资本市场?

汪利娜:是否进入资本市场,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前提条件,首先是要搞清公积金资金性质,姓“私”还是姓“公”,征得资金所有人的同意和认可。第二,要明确进入资本市场后,增值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由谁来享有?是资金管理中心还是返还给资金缴存人?第三,公积金该不该入市,其入市的目的是什么?入市能否解决资金沉淀、使用率低和增值保值的问题?入市的先决条件和制度保障是什么?这些问题没有解决,谈公积金入市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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